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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一案终审 我所律师辩护意见得到法院支持

[2012-05-09]

工作简讯:

日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一案作出了终审裁定,依法驳回蠡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维持原判。本案历经蠡县法院一审、保定中院二审发还、蠡县法院重新一审,保定中院终审四个阶段。该终审裁定最终使鲁某某由蠡县法院最初认定和判决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改变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罪改变为两罪,十三年刑期改变为六年六个月。

此前,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蠡县××信用社主任鲁某某挪用公款和违法发放贷款2200万元,并收受他人贿赂。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作出一审判决,对鲁某某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鲁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其亲属慕名找到我所刘海军主任,希望刘主任在二审期间为鲁某某进行辩护。刘主任组织我所王立鹏、赵庆欣律师对本案案卷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应当提出上诉,决定接受鲁某某亲属委托,为鲁某某进行辩护。

接受委托后,刘主任和王立鹏、赵庆欣律师共同办理本案。刘主任为本案重新确定了辩护思路,主要为:1、鲁某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2、鲁某某不存在挪用行为,一审判处的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合并改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一罪。

本案因涉及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金融体制改革,案情疑难、复杂,工作量巨大。根据刘主任重新确定的辩护思路,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并细心调查、搜集大量的文件、资料、证据后,我所律师起草并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和辩护词。


保定中院根据我所律师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证据以及上诉状和辩护词,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蠡县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发回蠡县法院后,在当地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引起了极大震动。由于蠡县法院、检察院以往对于类似案件的被告人均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既往办案方式和生效判决对本案产生的不理影响十分巨大。刘主任和王立鹏、赵庆欣律师在庭前排除种种困难,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准备工作;在庭审过程中牢牢抓住案件要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与控方进行了精彩、激烈的辩论,发表了逻辑严谨、理由充分的辩护意见。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蠡县法院的支持,蠡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


在蠡县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后,蠡县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保定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我所律师继续出庭为鲁某某进行辩护。保定中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判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案终审裁定作出后,刘海军主任和我所其他律师的工作态度和业务水平得到了当事人亲属和司法机关的一致好评,我所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威望也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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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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