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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报告

[2019-10-08]

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汇报材料

 

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系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由知名学府法学学士、硕士、博士组成的高素质律师团队,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为众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我所一直重视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愿意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民主进步贡献绵薄之力。多年来,我所围绕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经济为宗旨,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专业优势,通过各种途径探索政府法律服务工作的具体路径和渠道,培养和开拓政府法律服务市场。现作以下报告。


一、我所开拓政府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途径。

我们认真分析了河北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状况和政府法律服务工作的各种局限性,结合我所的具体情况,我们确定了政府法律服务工作的具体原则:“多渠道参与、多途径探索,重市场培育,重社会效益。”

为此,我们通过以下途径开展了政府法律服务工作:

1、有偿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尽管空间有限,但有偿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是我们律师的目标和方向。我所刘海军、杨红涛、吕二军律师担任保定市公路管理局的常年法律顾问,刘宏律师担任保定市教育局的法律顾问,李义金律师担任保定市水利局的法律顾问,程刚、杨红涛律师担任莲池区政府的法律顾问,齐亚钦律师担任望都县人民政府、定兴县政府常年法律顾问

2、无偿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我省的政府法律服务市场的最大局限性就是政府机关对购买法律服务产品的理念和积极性极其滞后。

目前,我所律师担任保定市市委、市政府、保定市市委督查室、保定市人大内司委、保定市国资委、保定市政法委、保定市水利局,莲池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免费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以期待引发政府法律服务的磁场效应。

3、参与政府机关的相关法律活动,在行为层面启发政府对法律服务的理念性需求。

我所主任刘海军律师担任保定市委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参与地方立法规划,参与保定市地方法规的立法论证。


二、我所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内容。

1、协助政府依法行政,对政府行政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及专项法律论证。

对于政府的一些重要行政行为,在事前讨论与部署过程中,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建议,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操作性、以及可能产生的纠纷等从法律角度进行论证。

2、参与立法活动,参与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论证。

3、为人大、政协提供法律服务。

4、对政府重大项目投资法律框架设计、起草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可行性论证。

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进行论证,设计法律框架。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协调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及决策过程。

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招商引资、融资、城市建设、拆迁、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收回等方面的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避免在前述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纠纷,从法律角度协助政府把好决策关、项目谈判关、合同审查关。

5、协助政府预防及处理各种纠纷。

目前,政府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件越来越多,而且很多在案件起诉前解决的可能性很大。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我们提前介入后,通过和解等方式,有效地化解了争议,避免了政府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另外,我所律师一直热诚服务于保定市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处理各种重大、敏感群体事件中,表现突出,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较大贡献。在处理保定市依棉集团上千职工徒步进京集体上访重大事件、“滨保高速特大交通事故”、 曲阳县群体食物中毒事件等重大群体事件中,我所律师都为事件的解决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6、对政府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各类法制讲座,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7、办理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产品的理念滞后、动力匮乏,官本位思想严重。

目前我省政府机关普遍缺乏购买法律服务的内在动力,自觉性、自发性不足,政府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拓前景不容乐观。即便聘请法律顾问,要么是出于上级统一要求,要么是形象工程。

作为政府机关,普遍习惯于向上级职能部门的请示,而不是寻求法律服务;习惯于行政渠道解决问题,而不是法律途径预防或处理问题;习惯于法律服务的无偿性,而不认可或不尊重法律服务的等价有偿性。

我们参加全国律师论坛期间,拜访了几家大所,发现其他省份的政府部门、政府投资机构对于购买法律服务产品的积极性极高,所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动辄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需要我们动员各种力量和通过途径去学习,去探索。

2、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被后置化。

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很多时候都是在充当“灭火器”的角色,他们大多数只是参与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和已经发生的经济、行政纠纷案件后期处理工作。在许多重大法律事务的初始阶段,政府法律顾问很少介入,没有起到在决策阶段从法律方面审查、把关、论证的预防作用,以致酿成一些本来不该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法律事务往往非常重大、复杂,而且非常紧急。政府又往往是临时通知,法律顾问前期没有介入,不了解情况,又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审查证据,因此不可能进行深入研究并在短时间内提出最优的方案。这种顾问方式,阻碍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

针对这一问题,一方面,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本身需要主动,不能只是被动地等政府来提出法律服务要求,而应主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主动发现潜在的风险或问题,并及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建议,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需要政府重视法律顾问作为“防火员”的重要作用。

3、有些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没有真正充分发挥作用。

有的政府部门虽然聘请有法律顾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法律顾问只是一种摆设,“顾得上就问,顾不上就不问”;或者对于法律顾问工作的安排,仅限于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项与应诉有关的业务,即“诉讼型”顾问。这样,政府法律顾问无法真正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的作用。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律专家咨询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真正有效利用法律顾问这一资源。

4、有些法律顾问工作全凭律师个人单打独斗,对政府法律服务工作事项的专业复杂性认识不足。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涉及的法律和专业知识绝非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是需要相当宽泛的法律专业知识,甚至更多的囊括了民商事法律关系。因此,单凭律师个人很难适应政府法律服务需求,同时前面我们也提到,政府的法律事务往往很复杂且紧急,如果单靠某一个律师来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往往会顾此失彼,服务跟不上。

建议组成律师团队进行服务。我所在为政府以及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均采取的是团队服务的方式,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这也属于我们的一个经验之谈。

5、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没有建立完备的登记制度。

有些法律顾问也为政府提供了许多服务,做了许多事,但都没有形成书面的材料,在对其法律顾问工作进行阶段总结时无从考证。

建议律所应制作法律顾问单位服务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应包括服务时间、顾问单位、联系人、服务方式、服务事项和服务记录。这样不仅是对本身工作的一个记录,可以作为日后学习参考的资料,同时在顾问合同到期时律所根据登记表统计的服务事项形成一份书面材料提交给服务对象,服务质量和水平如何,一目了然,成为政府继续聘请法律顾问的最有力武器。


以上是我们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肤浅认识和粗浅探索,愿意与各位同行共同探讨,我们也期待有更多的学习机会、合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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