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出事故损失如何赔
[2010-03-01]
案件描述
2010年2月,赵某将自家轿车以每月3000元租借给李某,李某将该车借给王某使用期间肇事,发生车辆损失、拖车费等2万多元,赵某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有偿租赁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为由拒赔。XX律师代理赵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仍坚持上述答辩意见,认为不应理赔。
法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总结为:
1.有偿使用是否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2.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
XX律师起诉意见:赵某未为被保险车辆办理营运手续,其将车辆租借给特定人使用,而王某作为合格的驾驶人,与车主本人使用无本质区别。投保人在投保时并未指定驾驶人,出险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使用人王某并未从事商业营运。故赵某将七车辆租借给李某使用,李某又将车借给王某的行为,不能证明赵某的租赁行为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对本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经法院审理做出了一审判决,其判决基本采纳了XX律师的起诉意见,最终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赵某车辆损失费、维修费、拖费等各项损失28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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